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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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更好地保障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
一、调整的目的与意义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围绕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继续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是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自上而下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依据中期评估结果对《规划》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 三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落地。
二、调整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 第72号);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1号);
6.其他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
(二)相关规划
1.《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3.《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4.《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5.《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5年);
6.鄂尔多斯市交通、水利、生态、旅游等专项规划及下辖各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
7.经依法批准的其他部门和行业相关规划、计划等。
(三)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3.《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5.《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6.《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
9.《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6〕146号);
11.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437号);
12.《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7〕233号);
1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72号);
14.其他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政策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1.2005-2015年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变更调查资料;
2.2006-2015年鄂尔多斯市土地计划、预审、审批、供应等资料;
3.鄂尔多斯市统计年鉴(2006-2015年);
4.鄂尔多斯市政府工作报告;
5.其他依法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相关成果等。
三、调整的任务和原则
(一)调整任务
1.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以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估分析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建设用地使用与管控情况,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全市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2.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至我市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进行调整。对耕地保有量的调整,扣除已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中的耕地、采矿塌陷难以恢复的耕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可减少的耕地以及其他特殊因素需要减少的耕地,确定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除纳入国家安排生态退耕范围、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其余基本农田纳入保护任务,要在落实好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补足划齐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建设用地的调整,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通过适度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流量指标,促进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倒逼节约集约用地。
3.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基本农田的布局调整,特别是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区状况,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和功能区划的协调衔接,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各项建设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河流、湖泊、山峦、草原及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用地。要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要切实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贫的产业发展、民间资本投资用地,严禁为产能过剩产业安排新增项目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要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充分利用废弃、闲置宅基地,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布局,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
(二)调整原则
1.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现行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措施。局部调整完善现行规划,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2.量质并重、特殊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自治区确定的我市耕地保有量任务,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稳定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行特殊保护,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3.节约集约、优化结构。坚定不移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着力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对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
4.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统筹资源开发与保护、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安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行各业用地,统筹发挥规划的空间先导支撑作用。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发展用地,强化用地保障能力。
5.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交通、水利、生态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与农牧、环保、住建等部门协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多层次、全方位听取各职能部门、相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切实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土地利用指标的调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584号),确定我市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详见附表1)。
(一)耕地保有量
1.全市耕地保有量调整情况
严格落实自治区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任务,至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44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390060.37公顷相比,减少115660.37公顷;与2014年现状412551.44公顷相比,减少138151.44公顷。
2.旗区耕地保有量调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主要用地指标测算报告》,选取国家综合因素、耕地等别、耕地整治工程投入、可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潜力5个正向因子和耕地转林草生态用地1个负向因子,共6个因子作为主要测算因子。根据测算因子及权重表,在充分考虑各旗区“差别化”条件后,确定鄂尔多斯市各旗区耕地保有量,详见附表2。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情况
严格落实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至202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26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1.12%。与现行规划327600.00公顷相比,减少105000公顷;与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率83.98%相比,降低了2.86%。
2.旗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
以调整后各旗区耕地保有量为基础,选取耕地等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利用水资源3项因子测算各旗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测算因子及权重表,在充分考虑各旗区“差别化”条件后,确定鄂尔多斯市各旗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详见附表3。
(三)建设用地总规模
1.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情况
严格落实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至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698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136796.56公顷相比,增加了33003.44公顷;与2014年现状建设用地156422.63公顷相比,增加了13377.37公顷。
2.旗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
以2014年现状建设用地规模为基础,选取国家综合因素、人口、固定资产投资、存量建设用地、重大项目用地共5个因子测算建设用地需求。根据测算因子及权重表,在充分考虑各旗区“差别化”条件后,确定鄂尔多斯市各旗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详见附表4。
(四)园地面积
1.全市园地面积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园地面积不低于28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6234.47公顷相比,减少3434.47公顷;与2014年现状园地2357.64公顷相比,增加了442.36公顷,年均增加73.73公顷。
2.旗区园地面积调整
以鄂尔多斯市园地目标为基础,以各旗区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区实有园地面积、规划实施情况和园地后备资源开发潜力等因素确定各旗区园地面积,详见附表5。
(五)林地面积
1.全市林地面积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不低于13407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的1502337.62公顷相比,减少161637.62公顷;与2014年现状林地1301713.98公顷相比,增加38986.02公顷,年均增加6497.67公顷。
2.旗区林地面积调整
以鄂尔多斯市林地目标为基础,以各旗区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区规划实施情况,新一轮生态退耕还林规模、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林区内不稳定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各旗区林地面积,详见附表6。
(六)牧草地面积
1.全市牧草地面积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牧草地不低于50220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的5399052.75公顷相比,减少377052.75公顷;与2014年现状牧草地4990993.04公顷相比,增加31006.96公顷,年均增加5167.83公顷。
2.旗区牧草地面积调整
以鄂尔多斯市牧草地目标为基础,以各旗区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区规划实施情况、新一轮生态退耕还草规模、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牧区内不稳定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各旗区牧草地面积,详见附表7。
(七)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1.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32640.19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的101800.87公顷相比,增加30839.32公顷;与2014年现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24640.19公顷相比,增加8000.00公顷,年均增加1333.33公顷。
2.旗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
以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用地目标和旗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基础,以各旗区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区规划实施情况、调整后建设用地增量、“十二五”期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人口、“十三五”建设用地复垦规模等因素,确定各旗区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详见附表8。
(八)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1.全市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88623.71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的50086.48公顷相比,增加38537.23公顷;与2014年现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80623.71公顷相比,增加8000.00公顷,年均增加1333.33公顷。
2.旗区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调整
以鄂尔多斯市城镇工矿用地目标和旗区城乡建设用地为基础,以各旗区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区规划实施情况、调整后建设城乡用地增量、“十二五”期间新增城镇工矿用地、城镇工矿用地供应情况、城镇人口、二三产业产值、“十三五”建设用地复垦规模等因素,确定各旗区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详见附表9。
(九)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1.全市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不超过37159.81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确定的34995.69公顷相比,增加2164.12公顷。与2014年现状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31782.44公顷相比,增加5377.37公顷,年均增加896.23公顷。
2.旗区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调整
以鄂尔多斯市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目标和旗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基础,以各旗区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区规划实施情况、调整后建设用地增量、“十二五”期间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十三五”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建设等因素,确定各旗区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详见附表10。
(十)新增建设用地
1.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调整情况
调整后,全市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75050.00公顷,年均新增建设用地5003.33公顷。
2.旗区新增建设用地调整
以鄂尔多斯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旗区规划实施情况、“十二五”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计划、土地审批、“十三五”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等因素,确定各旗区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详见附表11。
(十一)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
1.全市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调整情况
调整后,全市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为40858.00公顷,年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2723.87公顷。
2.旗区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调整
以鄂尔多斯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总量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旗区规划实施情况、调整后建设用地增量、“十二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计划、土地审批、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因素,确定各旗区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详见附表12。
(十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1.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调整情况
调整后,全市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为7048.00公顷,年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469.87公顷。
2.旗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调整
以鄂尔多斯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量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旗区规划实施情况、调整后建设用地增量、“十二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土地审批、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因素,确定各旗区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详见附表13。
(十三)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1.全市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调整情况
严格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确定我市补充耕地规模与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一致,即2006-2020年我市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为7048.00公顷,年均补充耕地469.87公顷。
2.旗区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调整
严格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确定鄂尔多斯市各旗区补充耕地规模与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一致,详见附表14。
(十四)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1.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为580.85平方米/人。
2.旗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调整
根据规划实施期间各旗区城镇人口变化情况,考虑国家人口生育政策的变化,预测2020年各旗区城镇人口规模,推算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详见附表15。
根据上级下达至我市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秉持“因地制宜、差别对待、总量控制、保障发展、保护生态”的原则,选取国家规定综合因素、自治区增加因素,结合我市各旗区用地差异情况,对十五项土地利用主要指标进行分配,并下达至各旗区。
五、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一)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调整
鄂尔多斯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和新型化工基地,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富有民族文化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为东胜区(含康巴什新区)和伊金霍洛旗的阿勒腾席热镇和乌兰木伦镇的部分地区,规模为158449.90公顷,与现行规划数据库中心城区面积一致。
规划至2020年,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城镇人口达到73万人,比2014年(67.38万人)增加5.62万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32567.65公顷,比现行规划(21208.76公顷)增加11358.89公顷(由于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比现行规划增加33003.44公顷,中心城区人口增加、园区用地规模增加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增加),比2014年(28768.24公顷)增加3799.41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达到25921.25公顷,比现行规划(15734.92公顷)增加10186.33公顷, 比2014年(22662.98公顷)增加3258.27公顷;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355.09平方米/人。
(二)中心城区空间布局优化
1.空间格局优化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总体空间结构形态为“一城双核、一轴两带多组团”。
(1)“一城”为鄂尔多斯中心城区,包括东胜片区和康阿片区。
(2)“双核”为东胜片区综合服务核和康阿片区综合服务核,分别是城市南北两大片区的中心极核,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服务与综合生产服务职能。
(3)“一轴”为中部综合服务功能轴,为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拓展的中心主轴,主要承担区域级和市级商业商务、行政办公、科教研发、文化会展等现代服务职能。
(4)“两带”为东部产业集聚带和西部新兴功能拓展带。东部产业集聚带为城市现代产业布局的主要拓展带,串接东部各类产业组团,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现代物流、高新技术、汽车贸易等产业。西部新兴功能拓展带主要为城市新兴功能集聚和特色产业拓展的重要轴带,提升完善装备制造、绒纺等传统加工制造业。
(5)“多组团”指分布在东胜和康阿两大片区的各类功能组团。
2.产业格局优化
中心城区推进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引导产业向外围产业园区集聚,以产业集聚、分工协作和专业化为特征,推动产业集群式发展。尤其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主导,整合周边的装备制造基地、阿康物流园等产业园区,联合打造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装备制造基地组团:市级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形成以汽车工业、新能源设备、航空航天设备、环保设备制造、重型机械生产加工、轻型机械生产加工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罕台组团:自治区级重要的绒纺基地,主要发展羊绒服装产业,同时发展以酒类、食品加工为主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园组团:市级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高新产业基地,主要发展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
阿康物流产业组团:市级重要的现代物流、产业基地和航空物流基地,主要发展现代物流、临空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万利组团:主要发展现代物流和建材产业。
3.生态格局优化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构建“一环五横、两纵多核”的生态空间格局,至2020年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绿地率达到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
(1)“一环”:沿210国道新线、109国道新线、城市环线和外围高速环形成的环状生态绿带。
(2)“五横”:东胜台地山体廊道、沿荣乌高速公路交通廊道、阿布亥沟生态廊道、乌兰木伦河生态廊道、呼和乌苏沟生态廊道,五条东西向生态廊道。
(3)“两纵”:罕台山-吉鲁庆沟-东西海子生态廊道、水头沟-昆独龙沟-东乌兰木伦河生态廊道,两条南北向生态廊道。
(4)“多核”:城市内多个依托大型公园绿地形成的城市绿核。
(三)中心城区空间管制
1.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其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面积28230.97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17.82%,主要分布在东胜区城区、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阿勒腾席热镇等地。
2.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其管制规则为:
(1)区内城市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线性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按照管制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
(2)在城市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
(3)区内新增城市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并复垦补充。
(5)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面积7854.88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4.96%,主要分布在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等地。
3.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其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与开发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3)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论证,从严把关。
中心城区禁止建设区面积0公顷,没有禁止建设区。
4.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其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双重约束,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3)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须由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中心城区限制建设区面积122364.05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77.23%,主要分布在罕台镇、铜川镇、万利镇、乌兰木伦镇等地。
六、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一)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情况
鄂尔多斯市现行规划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30766.49公顷,较自治区下达基本农田保护任务327600.00公顷多划定3166.49公顷。规划实施期间,全市实施交通、水利、能源、民生等项目共占用多划定基本农田145.73公顷,根据自然资源部文件精神,占用基本农田直接从多划基本农田中核减。截至2014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30620.7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80.14%,较自治区下达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多3020.76公顷,较好地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截至2014年,东胜区基本农田6923.61公顷,比规划任务6000.00公顷多923.61公顷;准格尔旗基本农田48468.65公顷,比规划任务48100.00公顷多368.65公顷;伊金霍洛旗基本农田21553.64公顷,比规划任务21400.00公顷多153.64公顷;达拉特旗基本农田139491.53公顷,比规划任务139000.00公顷多491.53公顷;乌审旗基本农田29227.50公顷,比规划任务29000.00公顷多227.50公顷;杭锦旗基本农田52591.29公顷,比规划任务52300.00公顷多291.29公顷;鄂托克旗基本农田12589.87公顷,比规划任务12400.00公顷多189.87公顷;鄂托克前旗基本农田19774.67公顷,比规划任务19400.00公顷多374.67公顷。各旗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均大于规划目标,较好地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二)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既关系到我市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生态文明建设,也关系到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十三五”期间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划定任务列为市政府重要工作之一,各部门分工协作、联动开展、强化督导、积极宣传、营造氛围,确保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质量。
鄂尔多斯市城市(镇)周边范围内耕地面积共18247.60公顷。国土资源、农业部论证审核通过的划定任务11241.07公顷,已有基本农田面积1176.40公顷,新划入基本农田面积共10064.67公顷,其中有条件建设区1395.73公顷、限制建设区8668.94公顷,已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入基本农田之和占耕地总面积的61.63%。
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为东胜区(含康巴什新区)和伊金霍洛旗政府驻地阿勒腾席热镇全部和乌兰木伦镇的部分地区,规模为158449.90公顷。中心城区周边范围内耕地面积共10825.00公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论证审核通过的划定任务6506.40公顷,已有基本农田面积455.40公顷,新划入基本农田面积共6051.00公顷,其中有条件建设区400.87公顷、限制建设区5650.13公顷,已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入基本农田之和占总耕地60.11%。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划入面积占该范围内下发初步任务的68.55%,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划入的面积与已有基本农田之和达到该范围内耕地总面积的70.14%。
我市本次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落地后,与原有的基本农田一起,并结合城市周边丘陵河流等天然生态边界,在各组团之间、组团与中心城区之间形成绿色空间:北部是以东胜区基本农田为主;南部以伊金霍洛旗境内红海子湿地及其周边的基本农田为主;中东部是以康巴什新区河流水域及其周边的基本农田为主;通过城市周边基本农田的划定,构建起道道生态屏障,对中心城区进行了有效的合围和隔离,进一步固定了城市开发边界,避免城市连片发展而影响生态、景观和城市整体环境水平,有利于鼓励城市“跳出去、串联式、组团式”发展。
(三)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自治区下达我市基本农田保护目标222600.00公顷。我市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223785.00公顷,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占耕地保有量274400.00公顷的81.55%。各旗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见表6-1:

(四)高水准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高水准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地力培肥为重点,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十三五”期间,全市共计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93333.33公顷,基本农田质量提高1个等级,可新增耕地约2100.00公顷[ 数据来源于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其中:准格尔旗3333.33公顷,主要分布十二连城乡;伊金霍洛旗4666.67公顷,主要分布在红庆河镇、苏布尔嘎、札萨克镇;达拉特旗30000.00公顷,主要分布在昭君镇、恩格贝镇、王爱召镇等乡镇;乌审旗10000.00公顷,主要分布在苏力德苏木、无定河镇、嘎鲁图镇、图克镇、乌审召镇;杭锦旗30000.00公顷,主要分布在独贵塔拉镇等乡镇;鄂托克旗5333.33公顷,主要分布在蒙西镇、阿尔巴斯苏木;鄂托克前旗10000.00公顷,主要分布在城川镇。
(五)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1.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级国土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依据本调整方案核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尤其是将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落到地块,确定边界、面积、地类、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真正落到地块;按照数据库建设要求,更新完善现有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图、数、地相一致。
2.层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书),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苏木),落实到村组、农户。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纳入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严惩。要严肃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3.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各级政府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履行职责,在源头上杜绝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政府部门整合国土、农牧、水利等涉农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融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力度。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配套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
5.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措施。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调动广大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七、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一)耕地空间布局优化
基于2014年现状耕地,将已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中的耕地、已纳入占补平衡储备库的耕地、采矿塌陷难以恢复的耕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可减少的耕地以及其他特殊因素需要减少的耕地在空间上核减,确定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和空间布局。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由现行规划的390060.37公顷调整为274400.00公顷。
按政策规定合理安排鄂尔多斯东部及中部丘陵区,因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和治理的需要进行的生态退耕;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农牧业现代化、规模化的方向进行;必须依据数量质量平衡的原则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结合土地整治,建设沿黄河、无定河地区等集中连片的耕地保护区域;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推广节水抗旱技术,提高耕地生产能力。调整后的耕地在空间分布上相对更加集中,耕地质量等别有所提升。调整后的耕地主要分布在黄河南岸平原、无定河流域区、东部丘陵区及十大孔兑、皇甫川、窟野河、都斯图河等沟谷阶地及平洼地区。
(二)基本农田空间布局优化
在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基础上,除纳入国家安排生态退耕范围、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其余基本农田纳入保护任务。要在落实好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补足划齐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由现行规划的327600.00公顷调整为222600.00公顷。
经过对基本农田空间布局的局部调整,全市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进一步提高,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在黄河南岸平原、无定河流域区、东部丘陵区及十大孔兑、皇甫川、窟野河、都斯图河等沟谷阶地及平洼地区,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更有利于集中连片式地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有利于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全市现代农业的发展。
同时,城市周边范围内划定的基本农田基本上与原有基本农田相邻,耕地集中连片程度提高,基本农田与山体、水体、湿地、绿带等自然边界共同形成城市的生态屏障,基本构成了城市开发的边界实体,更有利于进一步倒逼城市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有利于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力,有利于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三)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由现行规划的136796.56公顷增加到169800.0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由现行规划的101800.87公顷调整到132640.19公顷,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比重由现行规划的74.42%调整到78.1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由现行规划的34995.69公顷调整到37159.8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比重由现行规划的25.58%调整到21.88%。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由现行规划的50086.48公顷调整到88623.7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比重由现行规划的36.61%调整到52.19%。
1.城镇空间布局优化
在城镇空间发展上,本次调整坚持“中心集聚、沿边带动、基地推进、一体发展”的城镇空间发展战略,城镇空间格局由现行规划的“一主两副十四镇,四条优化发展走廊”的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主两副四轴”的空间格局[ 城镇空间格局优化方向与《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5年)相衔接。]。
(1)“一主”:中心城区,东胜片区和康阿片区。
加强东胜片区和康阿片区功能协调和空间衔接,引导城市功能向南北轴线高效有序集聚。东胜片区在现有建成区基础上加强内部整合,以南拓为主;康阿片区重点推进康巴什新区与阿镇一体化发展,并适当向东拓展。
(2)“两副”:两个副中心城市,薛家湾镇和树林召镇。
薛家湾镇:市域副中心城市,鄂尔多斯市对接呼和浩特市的门户城市,华北地区重要的煤炭能源基地和电力供应基地,重点引导发展煤电转化、煤化工,成为国家级煤化工研发生产中心和综合服务性城镇。
树林召镇:市域副中心城市,鄂尔多斯市对接包头的门户城市,以电力、能源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和旅游业为主的综合性城镇。
(3)“四轴”:包西发展轴、荣乌发展轴、沿黄发展轴、沿边发展轴。
——包西发展轴:依托包西铁路、包茂高速、210国道,向北对接包头市、向南对接陕西省北部能源化工基地,串联树林召镇、伊金霍洛镇、札萨克镇、乌兰木伦镇等重要城镇和产业园区,构筑以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文化旅游业为主的综合发展轴。
——荣乌发展轴:依托荣乌高速、109国道,联系敖勒召其镇、锡尼镇、准格尔召镇、暖水乡等重要城镇和产业园区,强化其与中心城市的联系。向东对接呼和浩特市和环渤海地区,向西对接乌海市、阿拉善盟、新疆地区,构筑以特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为主的综合发展轴。
——沿黄发展轴:依托京包兰综合运输通道,以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蒙西工业园区和棋盘井工业园区)、杭锦旗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和巴拉贡新能源示范区、达拉特旗树林召工业园区、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为主,打造沿黄发展轴,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该轴线集聚,重点发展能源化工产业。
——沿边发展轴:依托南部重要交通轴线,以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乌审旗图克工业园区、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工业园区为主,打造沿边发展轴,重点发展资源开采、能源化工、生态旅游等产业。
2.产业空间布局优化
在产业空间布局上,本次规划调整遵循自治区重点打造沿黄河经济带的战略指导思想,全市产业向重点园区集聚,整合产业园区,以自治区级产业园区为龙头,以市级产业园区和其他产业园区为协作配套基地,将现行规划确定的“1个都市产业集群,12大重点工业基地,一条综合产业走廊”的市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调整为构建“主导园区-协作与配套基地”相互协作、相互支撑的产业体系,实现广域内组织产业链,重点打造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园区体系,推进大路、独贵塔拉、上海庙、蒙西、棋盘井、树林召等工业园区联合组建鄂尔多斯市沿黄能源化工基地[ 产业空间布局调整优化方向与《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5年)、《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衔接。]。
在产业用地结构和布局上,切实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贫的产业发展、民间资本投资用地,严禁为产能过剩产业新增产能项目安排用地。在产业用地供给上,优先向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准格尔旗沙圪堵工业园区、达拉特旗树林召工业园区、杭锦旗独贵塔拉工业园区、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东胜轻纺工业园区等十个自治区级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其次安排乌审旗图克工业园区、杭锦旗巴拉贡新能源示范园区等两个市级产业园区用地;对于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煤化工园区、伊金霍洛旗汇能工业园区、乌审旗纳林河工业园区、鄂托克旗乌兰镇轻工业园区等四个其他产业园区侧重于现有产业园区布局整合与优化。
3.基础设施布局优化
(1)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期内,交通用地增加基本满足“十三五”期间需求。机场方面,规划新增准格尔旗、乌审旗、鄂托克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通勤布点。高速铁路方面,新建包海通道包头至榆林高速铁路,规划建设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城际快速铁路;普速铁路方面,新建呼准鄂铁路、蒙西至华中铁路、大院东-大塔-杭锦淖尔-乌拉山(沿河)铁路、朔州-红进塔-新街-嘎鲁图-新上海庙铁路、东胜至乌海铁路复线。规划建设蒙西至三北羊场铁路、乌审旗至榆林快速铁路、上海庙至银川快速铁路等项目,配套建设铁路集疏运系统及物流中心,形成“四横五纵一环”的骨干铁路网形态,到“十三五”末,全市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3500公里以上。 “十三五”期间,新建省道31大饭铺至龙口段、纳日松至龙口(魏家峁)、敖勒召其镇至东道梁,国道338线嘎鲁图至乌兰镇升级改造,新建国道210线添漫梁北至越家壕、国道242甘其毛都-钦州公路临河至乌兰镇段,新建省道215线锡尼镇至独贵塔拉,改造S316阳四圪咀-巴拉贡、S215线通史至靖边段、S216蒙西-靖边公路蒙西-棋盘井段[ “十三五”期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线路建设与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十三五”规划衔接。],从而使全市公路干线形成“八横十二纵十一个省际出口”的发展格局。
(2)水利基础设施:推进南北两线调水、水权置换、水沙置换等项目建设,加快建设鄂尔托克前旗上海庙、蒙西供水工程、杭锦旗蓄滞洪区、达拉特旗蓄滞洪区、准格尔旗柳林滩、万家寨、乌审旗哈头才当、乌审旗大草湾等重大水源工程,保障水资源供给。
(3)电力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内部的500千伏网架,建设乌审旗、上海庙芒哈图、过三梁、川掌、大路、伊金霍洛旗及云计算等7座500千伏变电站;鄂尔多斯电网将形成完整的“三横两纵两出口”的500千伏主干结构。
4.工矿用地布局优化
规划期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与布局,划分重点、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种和地区。煤炭资源是重点开采的矿种,将东胜煤田万利矿区、东胜煤田神东矿区、准格尔矿区划为重点开采区;东胜煤田乌兰希里矿区、上海庙矿区及乌兰格尔煤田、上海庙矿区、棋盘井矿区、库里火沙兔矿区、千里山矿区等划为鼓励开采区。天然气、天然碱、芒硝等能源化工矿产为鼓励开采矿产,推进“西气东输工程”和“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积极鼓励和规划开采与建设密切相关的石膏矿、高岭土、耐火粘土、陶瓷粘土等非金属矿产,对水泥灰岩和硫铁矿等非金属矿产实行限制性开采。对生态环境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保护区和军事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饮水水源区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它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等划为禁止开采区。通过提供科学合理的用地保障,积极构筑与全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工业战略布局相协调的矿业开发利用格局,使本市的矿产资源既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又得到有效的保护,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构建和谐矿业的目标。
5.旅游空间布局优化
围绕打造鄂尔多斯市旅游品牌,建设我国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总体目标,重点构建“一区、四带”发展布局[ 旅游空间发展布局与《鄂尔多斯市旅游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相衔接。]。
(1)“一区”:建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周边景区为依托,以交通干道为纽带,建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即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较完备、休闲避暑条件较好的东胜区、康巴什新区、阿勒腾席热镇和树林召镇为旅游度假核心区;以区域内旅游产品丰富、品牌知名度高的响沙湾、成吉思汗陵、苏泊罕草原及其它景区为休闲度假节点;打造集“天骄圣地、民族风情、大漠风光、休闲避暑”四大类旅游产品于一体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2)“四带”:沿黄风光旅游带、库布其沙漠旅游带、鄂尔多斯草原旅游带和鄂尔多斯沙漠峡谷旅游带。
——沿黄风光旅游带。主要包括准格尔旗、达拉特旗和杭锦旗的沿黄地带。重点培育黄河峡谷旅游区、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万通生态旅游区、达拉特旗东海心渔村和杭锦旗隆茂营村以及其它沿黄旅游产品。
——库布其沙漠旅游带。主要包括库布其沙漠覆盖的准旗、达旗和杭锦旗部分区域。重点培育响沙湾旅游区、恩格贝生态示范区、库布其神泉旅游区、七星湖旅游区和恒盛兴汽车露营地等景区。
——鄂尔多斯市草原旅游带。主要包括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的草原地带。重点培育鄂尔多斯市草原旅游区、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碧海阳光温泉度假旅游区、布龙湖温泉度假旅游区、上海庙欢乐大草原、察罕苏力德旅游区和乌审旗巴音淖尔嘎查等景区(点)和景观。
——鄂尔多斯市沙漠峡谷旅游带。主要包括在鄂托克前旗和乌审旗分布的沙漠大峡谷。重点培育大沙头旅游区、萨拉乌苏旅游区和乌审旗巴图湾村等。
6.村庄空间布局优化
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和整合,对人口规模小、发展条件差、位于禁止建设区与存在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影响的村庄,进行移民搬迁撤并。引导人口向规模较大、发展条件较好的中心村、镇转移,逐步形成保持传统乡土特色、人口相对集中、方便生产生活、土地利用集约、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适应新农村发展要求的村镇格局。城镇和项目区建设所涉及的村庄,要纳入城镇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安排密切衔接,相互协调,统筹规划,同步发展。
全市范围内村庄分为城镇化、重点发展、基地型、保留型与迁移型村庄。其中城镇化村庄是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积极推动城镇化改造;重点发展村庄是在各级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需积极完善服务功能,带动全镇发展;基地型村庄是位于产业园区、工矿基地周边的村庄,实现与产业园区的联动发展;保留型村庄是具有一定规模且具有一定产业支撑,并符合农牧业“三区”规划的村庄,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迁移型村庄是紧邻城镇建设区周边的村庄,或村庄人口规模、产业现状不具备优势的村庄,或目前处于煤炭开采区、煤炭勘查区内的村庄,逐步引导村民向中心城区及保留发展的集镇集聚。
八、康巴什新区指标调整
康巴什新区原名青春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份批准成立。2004年4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康巴什新区。2016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本次康巴什新区调整完善纳入东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现行规划保持一致。康巴什新区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见表8-1:

表8-1 康巴什新区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上下衔接
严格落实上级下达至我市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及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方向与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保持一致。秉持着“因地制宜、差别对待、总量控制、保障发展、保护生态”的原则,科学合理分解各旗区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做好协调衔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同步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完善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与质量评定,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区域交易平台建设,优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市场化竞争机制,解决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难题。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总结先进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增强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例,制定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的政策,将实地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促进存量盘活。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继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五)做好规划数据库更新
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安排、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图层。做好质量核查,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加强对旗区规划数据库的检查,尤其是中心城区规划与对应旗区规划保持一致,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六)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安排,积极推动土地整治、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协调研究相关标准的衔接统一,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修改制度,完善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管控作用。
附表






























该项目公示已经结束.您的意见和建议已收悉,我们将本着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综合研究.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关心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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