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时间:2024-06-17 11:50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条例》和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制作、搜集等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2.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5.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按上述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4)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事项。

  (二)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可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答复时限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访问地址:http://www.gov.cn),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的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六)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指定政策法规科作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机构名称: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康巴什区国土大厦706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7-859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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