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旗矿区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10-20 17:13   来源:    保存:
   根据《准格尔旗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旗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改革专题调研的通知》(准党办政字〔2013120号)文件精神,针对全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以提高矿产资源对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强全旗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状况,促进资源在保护中开采、在开采中保护,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深入全旗各矿山开采企业,通过现场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旗境内矿产资源富集,探明含煤面积2824平方公里,探明煤炭储量544亿吨,远景储量1000亿吨以上,有低灰、低磷、低硫、高发热量的绿色煤炭美誉。我旗现有煤矿134座,其中,井工矿79座,露天开采55座(加火区治理项目共74个,其中无业主火区6个)。  

  今年,上报审批煤矿露采临时用地7465.1公顷,火区临时用地3113.81公顷。  

  2007年至2010年底,审批露采和火区治理临时用地3725.98公顷。未破坏1248.63公顷,应复垦2477.35公顷,完成复垦1629.85公顷,通过验收927.78公顷;完成工程措施236.97公顷,610.53公顷土地正在使用和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复垦率达到75%  

  2011年至今,审批露采和火区治理临时用地4185.10公顷,复垦期未满,现正在使用中。其中已复垦528.93公顷,通过验收305.02公顷;完成工程措施88.64公顷。   

  2013年完成临时用地复垦799.0596公顷,投入资金5992.947万元。  

  近年来,旗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949号)、《准格尔旗煤矿露天开采和火区治理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标准及实施措施》(准政办发〔201184号)、《准格尔旗地表浅层采矿临时用地工作方案》(准政发〔201276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列入工作重点,督促取得采矿权的露天开采和火区治理项目全部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对因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了治理。同时,旗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对全旗74个露天开采和火区治理项目全部征缴了土地复垦保证金,用于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使大部分矿区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恢复治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旗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总体形势良好,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法、科学、规范管理矿产资源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部分矿山企业复垦进展缓慢。一是露天开采及火区治理项目在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后,部分煤矿由于农民阻拦施工等原因,致使煤矿未能按期正常生产施工,导致临时用地期满,不能及时复垦。二是部分煤矿对复垦工作不重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按照复垦方案要求进行复垦,导致生产和复垦不能有效衔接;三是有部分煤矿的火区治理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技改变为露天开采,还要进行采挖,存在不能按期进行复垦。四是部分煤矿全面停工,没有进行复垦。  

  (二)部分煤矿外排土场超高(因为修改了设计标高,按设计标高是不超高,但是边坡角度增大了,土地复垦方案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存在安全隐患;外排土场平台挡水围堰(高2米,宽3米)达不到要求,普遍较低,导致积水对边坡和道路的冲刷;  

  (三)无业主火区治理项目层层转包,找不到临时用地复垦责任主体,不能按时进行复垦。  

  (四)今年煤炭市场不景气,煤矿企业资金紧张,不能按年初计划顺利实施治理工作。  

  (五)露天开采和火区治理项目施工完毕后,闭坑难度大。  

  (六)涉及违法用地的煤矿经过处罚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限期复垦,由于部分煤矿的违法用地正在使用当中,没有达到复垦条件;各个煤矿的违法用地经过处罚以后,已经进行复垦,恢复了地貌,但是一直不予验收,这样就加大了矿山企业的运行成本。  

  三、加强矿区环境治理,建设和谐矿区的建议  

  针对全旗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旗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结合我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坚持在保护中开采,在开采中保护的方针,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水平。  

  (一)加大对矿区环境恢复治理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矿区环境恢复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屏障行动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进行宣传,争取全社会对矿区环境恢复治理这项造福子孙的事业的理解和支持。要教育引导矿山开采企业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关系、矿产资源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矿山环境保护意识,树立以矿为家,长期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思想,转变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保护、重效益、轻环境的观念,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二)政策引导。在保障机制上,继续实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促使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绿化,恢复生态,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在政策导向上,拟出台《准格尔旗矿山企业复垦绿化成效等级标准》,将矿山企业划分为ABC三个类别,通过政策导向机制,激励矿山企业加快复垦绿化的质量和进度。  

  建议出台有利于企业长期投资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规定,让企业在复垦还田后仍然以农牧业龙头企业的形式带领农牧民增收致富,稳定农牧民收入。适宜林业种植的,纳入生态建设用地,绿化造林,恢复植被;靠近工业园区周边的可以作为工业发展预留用地;条件较好的区域,也可以作为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用地,节约土地资源。  

  (三)方法科学。对全旗的露天煤矿和火区治理项目采取分类指导、综合治理的办法,科学治理矿区环境,形成矿区生存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复垦绿化上,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加大生态建设力度,恢复植被,保护环境。在复垦区综合利用上,主要以生态恢复为主,复垦区集中连片、土壤条件较好、具备规模发展的区域要探索发展农牧业种养经营、观光旅游等产业项目,形成公司加农户的利益共享模式,互动发展,稳定增收。  

  (四)资金支持。有采矿权的由业主进行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无采矿权的由政府统一进行治理,治理资金以政府出资为主,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补贴。实行以奖代补的财政补贴办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企业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主动足额安排矿区环境治理资金,舍得投入,敢于实践,创新模式,创造效益。  

  (五)监管到位。要继续强化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通过派驻矿工作人员实地检查和动态巡查,对已复垦验收的临时用地要加强管护,确保土地复垦质量。对到期未复垦的临时用地要督促煤矿尽快复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所属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国土所,通过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煤矿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复垦;同时利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进行及时整改,保证复垦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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