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现状及对策分析的调研报告

一、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2013年违法立案共计218宗,其中非法占地177宗、违法采矿类案件41宗,涉及土地面积1637.2378公顷。经调查这些非法占地案件几乎每宗政府直接或间接的都参与其中,近年来伊旗大刀阔斧进行旧城改造,新项目纷纷开工。一件违法用地案件涉及的单位、人是多方面的。违法第一当事人用地单位、个人对法律、法规认识、理解不够全面,经常打着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公共利益的需要(农贸大市场、汽车站)等幌子,实际暗地存在隐性的商业开发,往往以较低的投入获起最大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如违法者继续施工的,执法者可以采取制止、查封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等措施,但是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人员、资金等一系列问题,执行到位十分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但是大部分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后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或不理想的情况,给违法当事人造成“无伤大雅”的心理,导致执法效果差,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二、违法行为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首先是地方政府违法案件现象增多。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建设项目增多,招商引资企业、城镇建设和国家一些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且项目建设时间紧迫,导致地方政府为了抢时间上项目,造成违法案件增多。其次部分农民因缺房住而申请占用耕地建房得不到批准,便未批先用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报批案件。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实施文化广场、房地产开发,相继出现了新一轮圈占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出现多征少用等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现象。再次镇、村级组织法律意识不强,镇和村级组织对纠正清理违法建筑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极应付,干部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
2、土地执法难度较大。从一定意义上讲,执法难是国土资源执法法,却具有行政监察的一些职责,但又没有行政监察的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制止非法建设、拆除房屋、没收违法设施等,违法主体没有受到行政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产生强烈的震慑力。违法案件调查工作中,当事人往往采取游击方式逃避,调查,造成现场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想要惩处找不到违法主体,难以处理和发挥惩戒的效果。在强制拆除行动中,群众抵抗产生的肢体碰撞和遭遇老人小孩等外力干扰的威胁,致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执法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或达到预期目标。
3、政策因素影响。首先,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规划控制区面积不断扩大,以往的城乡结合部都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而对群众建房用地实行严格规划控制政策,特别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建房用地,客观上致使一些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未经审批擅自建房。其次,不适当的拆迁补偿也诱发和驱使着部分村民在拆迁地块和重点工程周边进行违法建设以获取经济利益,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违法建设得到补偿的现象。其三,随着扶持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私营、民营企业生产用地需求旺盛,私人占地建厂现象也日益突出。
4、法律法规程序长。如农牧民建房,仅仅撤除其违法建筑,从立案到处罚到位,普通程序都需2、3个月,更有甚者长达6个月之久,而在这期间,一般违法建筑物都已竣工。程序的繁琐、耗时,也是造成后期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5、违法者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过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和一系列社会问题,但是,部分违法者作为利益享有者承担的法律、经济责任过低。因此,违法者承担的经济责任过低。土地违法者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所承担的行政处分对社会影响不强。
6、各部门之间联动不够。由于没有形成良好的部门联动机制,造成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相互推诿,不认真处理,表面应付,懈怠,甚至在问题面前互相指责、推卸责任等现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有待加强、各镇国土所和综合执法大队联动性有待提高。
三、执法对策和意见
1、加强国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合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做到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争取在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进行,利用一切机会、场合进行法制宣传。
2、解放土地执法者的思想和改进工作方法,寻求更合理的执行措施。少数土地执法者依赖思想较为严重,往往存在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后,就不关注,等待法院来处理、执行的观念,这样方法过于单一。我们要尝试利用各种媒体舆论(如电视、报刊)及时对社会公开违法案件的相关信息,让人民群众来共同监督违法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要树立申请法院执行是我们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思想。
3、 建立高效的联动体系。如遇到影响大、涉及面广、执行难的案件,可以申请市局统一安排组织查处,建立案件查处体制。这样可以使违法者的认识更加提高,同时也可避免在执行时人为因素的干扰。
4、建立联合查处违法行为机制,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全面建立违法用地防控机制。
5、拓展监管渠道,加大监管力度,健全完善国土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确立国土执法部门在衔接机制中的监督、引导和协调的主导地位,实现对国土执法活动监督的常态化、有效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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