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基础
1.我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都对核实产权转让所需文件的合法性作出了相应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2.《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可以依法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等进行调查。”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验看,并依法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2.15.2“登记事务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文件。登记事务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签名确认。”
方法论释义
要求核实产权转让所需文件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