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信息公开

Disclosure of land registry information

  工作基础

  1.我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都对查询产权信息的查询主体作出了相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2.(1)《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登记事务机构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自助查询设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2)《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地址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
  (3)上海《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自助查询服务的通知》第一条“一、任何人可以查询非居住房屋的权利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扩展非居住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的查询内容。有查询需求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市民服务中心和部分街道受理点的自助查询终端以及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查询非居住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时,可查询到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第二条“二、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方式。进一步优化自助查询终端和“一网通办”平台的信息检索方式,任何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动产坐落,无需提供不动产单元号等特定查询条件,查询全市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查封、是否存在抵押等限制状况,非居住房屋还包括权利人信息)和地籍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
  (4)《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七)“建立破产信息“一网通查”机制。充分运用本市在“一网通办”机制和平台建设方面的优势,整合联通“一网通办”平台、上海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系统,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建设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便利管理人一网通查破产企业及相关涉案主体身份、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企业登记原始档案、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实践中,北京上海重庆多地通过自助终端、移动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提供登记信息、地籍图信息的查询,并提供可视化“以图查房”、律师在线核验身份及法律文书等便捷查询渠道。
  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任何人经房屋产权人授权,可查询包括自然状况、限制状况和权利人信息等在内的房屋登记信息。二、产权人可通过“渝快办”平台、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办理授权他人查询事务。三、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市在“渝快办”的不动产综合服务中,提供任何人可以查询地籍图的服务。
  方法论释义
  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查询产权信息的查询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