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的协同性

Interoperability between land registry and Cadaster
  方法论释义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调查机构记录的信息以以下两种方式保存
  (1)同一个数据库,既包含属性信息也包含空间信息;
  (2)不同但相连接的数据库(信息自动更新并在两个机构之间共享)。
  工作基础
  1.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详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等,涵盖空间要素属性结构表、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表以及属性值字典表,包括了不动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类型等非空间属性信息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不动产单元、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与数据相关图层和表内容。
  2.实践中,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和地籍管理系统均采用同一数据库标准建立,保证了产权属性信息和地籍空间信息的实时同步更新。
  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557号)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时,应对竣工后的地籍要素进行实地测量,依序绘制宗地图、房产分层图、附图及现场照片,并上传不动产登记系统替换预测阶段的土地房屋图形数据”。我市不动产登记、地籍实行一体化数据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