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基础
1.我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都对在线电子文件的合法性作出了相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登记机构电子签章、证照文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定,保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三条“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2.《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知》第二条“二、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用途和效力。不动产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依法取得的不动产电子证照可以在房屋交易登记、户籍、入学、企业开办、金融机构等领域使用。不动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法定依据。”
3.上海《关于规划资源领域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的通知》第一条“1.启用本市规划资源行业相关电子证照。目前,本市政府核发的规划资源行业电子证照包括建设用地规划土地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不动产权证等26项”(含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上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立等可取”的通告》第四条第二款“推广电子权证。引导企业市民申领电子权证替代纸质权证,同时,纸质权证不再粘贴产证附图,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码下载。”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市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出示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第三十三条“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本市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并可以当场获得纸质权证。”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署诚信承诺声明。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税务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信息目录,并及时更新。”
《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证照制发、应用、维护、安全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为上海市电子证照库建设和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2.9.2“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文件除外。不动产登记当事人通过网络申请登记的,应当按本规定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登记文件。” 2.9.3“申请登记文件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税务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登记事务机构能够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
上海《关于规划资源领域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的通知》第一条“1.启用本市规划资源行业相关电子证照。目前,本市政府核发的规划资源行业电子证照包括建设用地规划土地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不动产权证等26项”(含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
上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立等可取”的通告》第四条第二款“推广电子权证。引导企业市民申领电子权证替代纸质权证,同时,纸质权证不再粘贴产证附图,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码下载。”
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渝规资〔2020〕797号)规定“全市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市全面启用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版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电子版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与纸质版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法论释义
要求在线获取的电子产权证书、电子产权查询证明等文件具有合法性。
1.产权证书
2.产权查询证明
3.完税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
5.地籍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